现在,这样的拦路虎被清除。
转变过去在我省,只有企业才有权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记者了解到,我省1999年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中,明确只有企业才能申请。在企业不申请的情况下,个人的申请渠道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关人士分析说,这样的转变,使得职工得以进入申请工伤认定和维护权益的直通车,省去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政策开禁,证据“把关”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这与过去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有了区别。也就是说,举证的责任在职工和企业双方。
换言之,申请认定工伤的大门向职工敞开后,并不意味着职工工伤被认定的几率立马上升。这需要职工加强证据意识,自主地搜集和保留证据,有意识地留下医院的病历、职工的证言、老板的书面承诺等等,这些都是确保获得工伤认定书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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