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35元,二级伤残128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调整。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90元。
据悉,本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以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相关知识:工伤保险金额赔偿情况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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