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进行缴费核定:
(1)欠费单位被兼并时,由兼并方提交兼并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2)欠费单位分立的,由各分立单位提交分立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由破产单位提交当地法院宣告破产文件样本(复印件),清算组提交清偿协议,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4)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由主管部门或买方、租赁方提交拍卖或租赁的文件样本(复印件)及补缴协议,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受理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地税机关补缴欠费的有效凭证在原始欠费台账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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