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个体金属制品加工厂业主,李某为张某的雇员。2010年4月,张某的加工厂承接某浴室楼梯改造工程,李某参与改造工程,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李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左肾挫伤。
此期间的治疗费用均由加工厂负担。出院后经李某申请,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李某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加工厂在收到相关部门举证通知书后,未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对《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再次鉴定。
因加工厂没有为李某办理相关工伤保险,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工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加工厂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工厂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属临时雇佣关系,李某与加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无权向加工厂主张工伤赔偿,只能依据雇员损害赔偿标准向张某主张权利。
法官解析
本案焦点是:李某受伤到底应该适用工伤事故责任还是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很多相同点,比如它们都属于广义上的雇佣关系的范畴,都适用无过错责任等,但两者也存在显著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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