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了八大实施细则中的六个。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属于风险较小的第一行业类别的,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一律调整到0.5%。今后,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1.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中规定,今后,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另外,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对于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可超过6个月。新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要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终止停工留薪期。
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关于劳动能力的鉴定一直为京城职工所关注,这次《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工伤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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