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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再次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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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1月1日起,河北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再次大幅提高――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将从2010年的平均1438元,提高到平均1696元。“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可领的伤残津贴,首次超过我省养老金水平。这一标准在全国居于上游。”

  今年1月1日起,河北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再次大幅提高――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将从2010年的平均1438元,提高到平均1696元。“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可领的伤残津贴,首次超过我省养老金水平。这一标准在全国居于上游。”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元河介绍。

  同时,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将大幅上调。

  上调后工伤职工待遇居全国上游

  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见下表)。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元河表示:“我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较去年人均增加258元,平均达到1696元,在全国处于上游水平。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2010年为1450元/月,调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首次超过了我省养老金水平。”

  今年前6个月上调的部分将补发

  据介绍,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职工现所在单位支付。

  李元河特别指出,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并保持全省大体平衡,从2007年开始,我省就实行了统一调整待遇水平、统一调整待遇项目、统一调整待遇时间。此次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从即日起先将今年1至6月份增加部分补发,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克扣应给工伤职工的待遇。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发放。

  保证工伤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

  按照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需每两年调整一次。2007年至今,我省已四次上调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此次上调幅度颇大。

  “我省这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测算的。”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元河说,去年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有所上涨,尤其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同时,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为使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有必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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