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此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以上。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每月最低达到1544元
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10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此外,此次调整还涉及2010年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两项待遇的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介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9项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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