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简化快定快结
张某是外地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工作。因施工时不慎从高楼摔下,造成高位截瘫。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企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害怕高额赔偿,于是不服认定,为拖延时间,先后申请了再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等,一再缠讼,官司打了4年多,张某才最终拿到了工伤待遇的赔偿。
而新条例实施后,像张某这样的遭遇将不会再有。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新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保局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减少讼累、提高程序效率是新条例在程序速度上的一大进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