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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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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范围相对接,即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劳动者”均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大大扩大了原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

  程序简化快定快结

  张某是外地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工作。因施工时不慎从高楼摔下,造成高位截瘫。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企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害怕高额赔偿,于是不服认定,为拖延时间,先后申请了再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等,一再缠讼,官司打了4年多,张某才最终拿到了工伤待遇的赔偿。

  而新条例实施后,像张某这样的遭遇将不会再有。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新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保局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减少讼累、提高程序效率是新条例在程序速度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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