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支付设置无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项目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
A、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B、康复性治疗费用。
C、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C、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30%。
3)工亡待遇: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个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C、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A、住院伙食补助费。
B、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C、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为70%、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参保业务程序
(1)申请单位到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窗口申领参保登记表并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
(2)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审查批准;
(3)社会保险科审查批准;
(4)参保单位缴费;
(5)参保单位交付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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