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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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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3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29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8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1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

  三、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十个月(社保支付)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为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1、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770元,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130元。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东莞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劳动者仍然同意低于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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