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经过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各方意见趋于一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不但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还进一步扩大到了包括非机动车伤害在内的交通事故伤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预防费
列入保险基金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人们对于是否需要将工伤预防的有关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我国工伤预防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易出现滥用、挪用问题,目前还不宜将工伤预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鲁士海认为,“预防优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理念,通过开展工伤预防,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最佳选择。在这方面国际上有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内也已有部分地区的成功实践可以总结。至于资金使用中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最后,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同时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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