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者之间有紧密联系。一方面,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给付的社会化,使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会主动监督企业,防止以往存在的隐瞒工伤不报的现象,从而发现和制止新的事故隐患及工伤事故。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也使工伤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的保障。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直接涉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关系到保障职工权益,因此,这几项工作必须结合起来进行。
(6)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且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7)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缓解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
(8)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①工伤保险管理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②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③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管理之中。
(9)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10)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享受不同职业病等级待遇。
(11)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因此,这一部分收入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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