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等程序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向认定工伤的职工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立法者的意图是希望通过这些规定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缩短工伤职工的维权时间,这些规定对于参保职工来说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作了调整,分别按照部分丧失、大部分丧失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相应增加1、2、3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这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切实帮助工伤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提高保障安全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在制度建设上更加重视工伤预防,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修改后的《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意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都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大幅缩小,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新《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些规定与修改前相比较,不仅大大地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减轻了企业的工伤负担,也大大地增强了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性。应该说,这也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
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强制力度
新《条例》规定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该说,新《条例》对不参保的处罚力度在加大,有利于扩大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群体,增加职工工伤权益的保障水平。
从新《条例》修改的六个方面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围绕着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来展开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修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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