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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