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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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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配合《条例》实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在明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就《条例》显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八:工伤待遇核准3日内完成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九: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因单位原因延迟工伤认定延误期费用由单位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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