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限期补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成都省政府昨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明确表示,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