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发现,相关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也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完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增加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救济权利。同时,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将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改为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还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记者发现,修订草案还专门辟出一章对工伤保险基金作出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并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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