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听证会,由劳动者、用人单位负责人、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13名代表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进行听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拟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据悉,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有听证代表提出,公务员不在《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内,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合适;且公务员在各方面的保障比一般群体高,没必要。来自某律师事务所的戴曙光表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意味着能享受权益的群体范围扩大。那么国家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呢?如何回应要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呼唤呢?
一、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原因解读
(一)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现实考量。正如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确实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政法机关的公务员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高,政法机关的呼声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承担者对内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似乎存在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北京市等地方已经将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对于保障公务员法定福利待遇的工伤保险也应当得到维护。正是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理由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二、利益失衡并不符合当前公务员工伤政策的实践
(一)国家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伤政策。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也就是说,国家相关部委已经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工伤待遇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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