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并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拒不参保的单位将按规定处罚
据悉,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参加保险并接到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当及时缴费,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之日起建立。
同时,《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