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综上可见,从劳动者角度讲,条例进一步保障民生的角度更加完善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保障民生的意义;从用人单位角度讲,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则也进一步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具有保障企业平稳发展的社会效果。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则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我们认为,该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敦促了企业承担起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进而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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