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台州市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五个统一”。
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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