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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条例》透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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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器化工业社会中,它对于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及其遗属的法定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历来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

  其次,在对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其权益很容易受到用工方的侵犯,并且在寻找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也容易遇到各种人为的障碍,因此,《条例》通过对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及法律责任的设计,保证工伤职工权益得到顺利及时的保障。《体力》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作了如下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不服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此外,《条例》中还有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自从德国制定了“工伤灾害保险法》,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以社会化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发展进程,许多国家创造出不少的工伤保险制度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视对工伤保险管理的规范就是重要的一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也应借鉴成功国家的经验,实现工伤保险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工伤预防依然受忽视

  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忠实的低标准的补偿,除此之外,尤其是预防,几乎没有列入其重要内容中。1996年《办法》才比较明确地提到了预防,特别是第五条规定:工伤保险要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这是一个原则性、方针性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在工伤保险的认识领域跨出了一大步,但对于工伤预防具体地实施却没有规定。此次《条例》的颁行依然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要“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至于如何保证工伤预防实现并未涉及。我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中尚无专职的安全监察队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关,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工伤预防属于工伤保险的内容,因此,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预防上的职能难以保证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模式依然是“重补偿,轻预防”。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史看,在过去一个多世纪的实践中,工伤保险的立足点,一直是对因工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家属进行经济补偿,补偿一直被视为工伤保险的中心。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近视的消极指导思想的产物。国际学术界达成的新的认识认为,事后处置虽然使工伤职工在经济上有所补偿,但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职工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补偿不可能是劳动者的全部心声,更不能代表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只有强化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减少甚至避免工伤事故,才是劳动者的最大企求。因此工伤保险的立足点应该转移,即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这已成为当今工伤保险发展中的国际潮流,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德国早在60年代起就在寻求强化预防工作的途径,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事实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客观的需要。工伤预防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伤预防可以减少工伤保险的支出和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压力,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在工伤保险未来得发展中,工伤预防有代替工伤补偿而成为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

  我国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首先要进行思想上的调整。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已从原来纯粹的生活保障,逐步转向包括预防、保障、补偿、康复大环节的一体化保障。不仅要事后做到补偿,事前要注意预防;不仅要重视治疗,而且要使其尽快康复重新走向社会。重保险给付,轻预防,轻康复的传统观念已经成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主要的薄弱环节,工伤保险制度指导思想的调整,可能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和真正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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