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对于这部与广大职工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究竟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呢?我们不妨一起细细看一看。
亮点一: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改变有望让更多人享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
亮点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交通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屡见不鲜,比如电动车、燃气助动车撞人等。为了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此次草案修改后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比如地铁等交通工具及轮渡、火车等都纳入了赔偿范围。
亮点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一算下来,要40天的时间才能让工伤职工获得结论。对于那些急需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来说,等待时间显得十分漫长。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就ianhua,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大大推动了程序的时效性。
亮点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原来的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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