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新条例在职工工伤待遇方面做了哪些调整呢?
魏明:相比旧条例,新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大幅度提高。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为了提高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新条例将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五至六级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七至十级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度提高。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记者:目前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新旧条例在范围上有哪些调整?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郑中武:原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新条例的调整主要在第(六)项。修改后第(六)项的规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之所以做出调整是因为,现代社会随着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在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成为工伤的重要发生原因。原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太过简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新条例对此作了较大调整,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认定为工伤的内容,但不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还包括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同时,新条例还将责任细化。具体表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如员工负主要责任将不得认定为工伤,而无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将认定为工伤。同时,新条例将交通工具的认定范围扩大,包括机动车、轻轨、地铁、客运轮渡、火车等。以上调整,解决了原来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待遇不一致的问题,规定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同时扩大了交通工具的范围。
覆盖范围有什么变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入参保范围
记者:潍坊市有哪些单位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条例实施后,参保范围有什么变化吗?
魏明:原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仅包括各类企业或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潍坊市近年来已经陆续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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