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职工经医院提议、经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所需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职工的标准由所在单位支付。
6、职工因工伤治疗需要脱离岗位的,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直至职工伤愈出院或是评定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十二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十二个月(即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家属还应当享受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金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因工伤致残的职工还应享受下列待遇职工定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的程度,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由工伤基金支付有关费用。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⑴、从工伤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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