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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伤保险补助金出台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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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获悉,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日前我市在全省率先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和其他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标准,简化了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上调事故频发单位缴费率

  据悉,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8元/人·天(省内)、15元/人·天(省外);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的交通费原则上控制在火车硬卧、公共汽车或中巴车、轮船的三等舱,凡坐飞机、火车软卧或二等舱的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转外地治疗的住宿费按60元/人·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标准和住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时调整。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我市2011年度认定为工亡的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2210元(市本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据介绍,为强化参保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规避基金风险,我市还对参保单位出现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频发的,即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超出征收保费10%以上者,经办机构可上调该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但费率不得超过3%;对连续2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办机构应下调该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但费率不得低于0.5%。

  简化结算程序

  据介绍,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低于800元/人、工伤事故事实明确且无后遗症的工伤伤残人员,市工伤认定委员会可委托当地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初步进行工伤确认。经办机构凭初步确认结论先行医疗费用结算,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责任协议书,然后每季由经办机构统一送市工伤认定委员会补办认定手续。日前,我市确定公布了全市98家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科室和专家人员名单。

  同时,我市还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书收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收费100元/人·例,二级医疗机构50元/人·例。对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也制定了配置最高限额支付机制,对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月底前完成参保人数摸底

  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市还将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而农民工和高危行业人员将作为今年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尤其是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执法人员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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