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年满47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其提出的辞职理由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也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杨女士只能获得6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杨女士发生工伤的时间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但是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而工伤人员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相关提示
1、上海根据《社会保险法》对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能降低支付工伤员工工伤待遇的成本。
2、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如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即使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也应全额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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