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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为流动人口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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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对流动人口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作出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邓勇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配套实施方案时,对于具体待遇给付标准还应当由地方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确定,尤其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应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实践中,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是可以而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既应该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应该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情形。

  2.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有着落

  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推脱责任

  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根据以往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外来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受伤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往往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脱,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外来从业人员身上。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二)为缓解外来从业人员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邓勇说,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是工伤职工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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