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经市政府确定为困难的二、三类参保企业和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从批准困难企业、特困企业时间至2009年12月,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下浮20%的基础上再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下浮到1%,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在参保初次核定的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8%,三类企业下浮到1.6%,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可下浮两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一类企业0.5%费率不变。
市区外迁企业免收3个月费用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09年度向市外搬迁的企业。2009年度内,从搬迁停产之月起,免收3个月的当月应缴额。
相关负责人提醒,困难企业、特困企业必须经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凡没有确定的企业,不得按困难企业、特困企业再次下浮费率。凡困难企业、特困企业需下浮费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搬迁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的,由各县(市)区集中受理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