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士海认为,“预防优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理念,通过开展工伤预防,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最佳选择。在这方面国际上有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内也已有部分地区的成功实践可以总结。至于资金使用中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最后,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同时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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