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届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据介绍,由于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过去人社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单位故意拖着一年多不举证,硬是导致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过期了。新政的规定允许进行单方面认定,有效避免了原来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能够尽快解决工伤职工的诉求。
上下班工伤认定需证据
本市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的相关证明。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附具司法机关、交通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市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一年时限内。
即使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不予受理,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这次北京市还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如果因病情治疗需要,工伤职工可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但要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
本市还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配辅助器具可由亲属申请
北京市这次扩大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范围,由只能用人单位申请,扩大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作为申请人。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从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此前,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不包括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新规定实现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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