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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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区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设立在萧山区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不含在萧区域内参加省市行业统筹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为本单位所属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单位的名义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中,尚未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人员,应优先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对各类企业中城镇户口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继续按照我区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五项”或“四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对流动性较大的外来民工和季节性用工,同时参加多项社会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为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已参加或曾经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不得改按优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缴费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不含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按本企业所属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规定费率计算。企业每月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和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乘积。
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征收。
企业(不含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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