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作为沈阳市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项新政策,补充工伤保险的出台有怎样的意义,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又如何从中获益?……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潘国华处长。
记:潘处长您好,请您谈一下沈阳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潘:好的。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是我市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偏低等实际问题,更好的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沈阳是我省首个实施补充工伤保险的城市吗?
潘:不是。目前,辽宁省已经有大连、本溪、盘锦、锦州四个城市启动了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项目,政策覆盖范围内职工达600万人。在省内其它城市,如朝阳、丹东、阜新、鞍山等地,补充工伤保险也将于年内启动。
记:根据补充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参加此项保险呢?
潘:沈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记:补充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潘:补充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原则,与工伤保险基本一致,都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具体来说,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是根据沈阳市近三年工伤发生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实际情况,对不同工伤风险程度的行业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记:您说的是按月参保的缴费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是否也实行按月缴费呢?
潘:是的。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申报及缴费期间一致,均为按月缴费。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这里特别要向广大用人单位强调的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记:您提到了保险待遇的问题,就请您介绍一下,通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潘:好的。补充工伤保险是在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基本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对工伤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主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还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二是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根据伤残等级,可额外得到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三是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
记:您认为比照我市工伤保险待遇,参保职工通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得到的最大实惠是哪项待遇?
潘:我个人认为是生活护理补偿金。根据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职工经工伤鉴定确认属于需要生活护理,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护理费,具体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以目前的市场物价水平,这个支付标准是对工伤职工护理需求的基本保障。而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能够得到6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护理补偿金,同时这部分补偿与伤残补偿金可以兼得,这无疑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职工在护理费方面的待遇水平。不仅如此,此项政策还将有利于缓解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记: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潘:自2012年3月1日起,沈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市局以及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浑南新区、于洪区、张士经济开发区8个分局均可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其它县区的用人单位可就近就便选择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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