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天津新版工伤保险规定将实施工伤保险扩面增项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是由于在岗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应当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新版《规定》主要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考虑到职业病具有一定潜伏期,且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是由于在岗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应当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新规规定: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明确了职工多次工伤,待遇就高享受。新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先行支付

  要点: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以及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会造成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或者无法实际享受待遇。为从根本上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新版《规定》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