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参保的强制性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保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参保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对本条例施行后,在国务院586号令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国务院586号令的规定执行。
12月30日,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同时开展了新《工伤保险条例》广场、街头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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