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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今年全面覆盖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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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起,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工伤保险认定方面,用人单位若不举证,可以由职工单方面举证;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所上调,工伤职工可跨地区诊疗,就诊医院也由此前的2家扩大到79家。

  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一调整有望解决工伤认定中因劳动争议导致申请过期的问题。

  标准就业补助最高18月平均工资

  此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进行了调整。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工伤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调整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工伤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考虑到用人单位负担,此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政策摘录:单位拒绝提供材料可罚两万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保行政部门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出现骗保行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出现骗保行为的,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可与相应的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内不与其再签。

  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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