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从而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5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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