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南通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的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抢救需要外,工伤职工应当在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第二十七条 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和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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