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及时行使权力
崔某1976年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1985年,他在工作期间负伤,公司出具了确认他因工负伤的证明。2007年,崔某向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超出工伤认定时效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0年他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认为因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而他目前并未被认定为工伤,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于他的损失,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法官说法: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等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其申请权,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结果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再进行工伤认定,导致劳动者将丧失工伤待遇请求权,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工伤待遇法律救济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救济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工伤待遇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要认定为工伤,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对劳动者进行救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较轻;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一般需要对其侵权的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维权提示:当在工作过程或者视为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在单位一个月内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情况下,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起工伤鉴定申请。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应当向有权机关提起申请,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