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的纳入方式有三项: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标准以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按本项纳入统筹管理。
三、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后,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标准以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如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须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的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还要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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