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法律救济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救济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工伤待遇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要认定为工伤,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对劳动者进行救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较轻;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一般需要对其侵权的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维权提示:当在工作过程或者视为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在单位一个月内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情况下,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起工伤鉴定申请。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应当向有权机关提起申请,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确立劳动关系不受年龄限制
许某自2008年6月至9月在山东某公司工作。期间,他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死亡,其妻李某向劳动部门申报许某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许某在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劳动部门依法对许某受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变成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由民法调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当在工作中或者视为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意见,在工伤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立标准具有特殊性,劳动者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依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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