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后简称《条例》)之后,甘肃省于2003年12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今年2月甘肃省又制订了《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简称《办法》),已由甘肃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据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曾施霖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适用和认定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等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条例》进行修订(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后,《办法》对新《条例》授权甘肃省规定的内容又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在《条例》实施意见中,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基金征缴额的为5-10%,由统筹地区制定办法并提留。考虑到现在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将集中到省上统一调剂。2011年基金收入3.4亿元,支出2.7亿元,目前累计结余6.5亿元,基金规模足以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需要另外建立储备金。所以在本《办法》中没有规定储备金。
二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延长时间。在《条例》实施意见中,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考虑到这个规定不严密,本《办法》中规定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三是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外出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费是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没有统一规定。甘肃省按200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465.67元计算,伙食补助费每天省内为2%,省外为3%,当前分别为49.3元和73.97元。外出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原《条例》规定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住宿标准报销。甘肃省按200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省内每天按5%报销,省外每天按8%报销,当前分别为123元和197元。规定一个比例而不是一个数额是为了避免每年或几年又要作调整。同时,对非住院期间住宿的时间作了规定,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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