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付没有“封顶”
深圳工伤保险人数突破500万,其中8成以上是外来劳务工。其实从2004年开始,深圳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就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已经突破600万,目前已突破900万人,成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城市。
深圳的工伤保险是从1990年8月起步的,当年4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相当不容易,从最早起草到最终颁布实施,前后足足花了6年时间。
深圳建市初期,企业员工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都是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由企业负责全部的费用。但到了1984年,深圳的企业类型越来越多,就出现一些较小的企业有员工受伤后,老板赔不起跑了。另外,由于当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工伤待遇标准,受伤员工必须与企业讨价还价,就出现了工伤待遇“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开始进行工伤保险改革的探索,按照当时市委书记梁湘的指示,市劳动局组织人员对工伤保险进行调研和反复论证后,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草案),1985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但未获通过。后来通过对香港、新加坡等地的调研,市劳动局再次对草案进行修改。1989年7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制度,并成立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这就为不久后推出工伤保险打下了基础。
1990年4月,《规定》终于颁布出台,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时实现了三个统一:基金征收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统一。而且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当年工资水平低,企业每月给员工交的工伤保险费也就是几元钱。《规定》将工伤待遇的标准一下子提高了不少,像因工伤死亡的员工,最高一次性抚恤费的标准为10000元。
那时工伤保险部只有8名工作人员,为了动员更多的企业参保,我们每天骑着自行车或走路到企业去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不少企业也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分摊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到了年底,我们收到工伤保险费438万元,共有3542家企业的28万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2工伤待遇差异
引发“一市两法”
深圳的动作相当快。三年后,深圳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这使得深圳的工伤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迈进法制化轨道。
但《条例》存在一个适用范围的问题,因为是特区内立法,只适用于特区内四个区,宝安、龙岗两区则参照执行。《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宝龙两区政府考虑两区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和投资环境等因素,1995年起,两区企业统一按照679元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待遇的基数。
因为特区内的工伤补偿基数要比特区外高,实行后,引起了部分关外工伤员工的不满。1997年7月,宝安、龙岗共有13名因工伤残员工因不服宝安、龙岗社保分局按两区的工作待遇补偿标准作出的工伤处理决定,分别就两区的工伤保险补偿案件向两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特区内的标准作为补偿基数,虽然当时法院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但市社保局最终还是决定按特区内的标准作为宝龙两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基数。这样,特区内外的标准又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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