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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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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三: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四: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一:实行意外伤害保障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二:实行意外伤害保障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三: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意外伤害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意外伤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第三必须正确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在联系。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就被保险人员的范围来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工伤保险强制被保险人是施工企业全部职工,而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即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已经覆盖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而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一部分。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与工伤保险,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就强制性来说,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统一的。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都具有赔偿责任,即职工受伤或死亡后得到补助。因而参加任何一种保险,都能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采用的无过错原则,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发生才能得到经济赔偿。

  在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过程,均强调提供的理赔资料是原始资料,而原始资料仅有一份,特别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来说,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提供相同的两份原始资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而客观上影响理赔过程的进行,从而影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的发挥。就此而言,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对立的。

  工伤保险就被保险人的范围、赔偿标准、风险分担、权益保障来讲,完全能替代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必须明确。即对危险作业进行法律上界定,即给"危险作业"进行司法解释。施工企业才能正确实施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对危险作业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

  高危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所有作业都是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与安全作业是不可互相转化,因而将危险作业与安全作业绝对化。而事实上安全作业中也存在危险,危险作业得到有效控制也能得到安全。

  将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固定化。其实作为一个自然人,从事的作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动的。

  工伤保险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动,特别是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在理赔程序的矛盾,施工企业对同一职工的保险两者选其一;或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原始资料需要上的矛盾,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

  在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降低施工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建议法律上统一,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合二为一。对于在编在职人员以工伤保险为主,对于不在编在职人员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这样既然保险在职在编员工的权益,又能保证不在编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赔偿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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