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降低公司工伤保险费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政策原文:28.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答: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只要企业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它的一个基本条件是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率超过30%。例如统筹地区政府去年缴存基金1000万,年结余超过300万,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统筹地区就可以下调基金的缴费费率的比例,目的主要是保护职工权益。此政策请详细咨询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
问:第六条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与第二十九条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缓缴的政策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政策原文: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9.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答: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缓缴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两个政策只能享受一项。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比较大,而且是政府给企业的直接支持。养老保险缓缴等于一笔银行无息贷款,可一定程度缓解其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但过了6个月以后还是要交。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二选一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注:读者如对“56条”有任何建议或问题,欢迎电邮zcjd56@163.com。我们将邀请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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