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劳动关系不受年龄限制
许某自2008年6月至9月在山东某公司工作。期间,他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死亡,其妻李某向劳动部门申报许某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许某在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劳动部门依法对许某受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变成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由民法调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当在工作中或者视为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意见,在工伤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立标准具有特殊性,劳动者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依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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