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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缴费工资"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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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还是全部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不同的认定存在巨大差额。
  如果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同时,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实际工资或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其有关待遇也差别甚大。可见,因基数差异直接受影响的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间接受影响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可见,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第七条重申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看,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该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工资构成:"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则更加明确界定,对排除范围也作出了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由此可见,国家明文规定,单位必须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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