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35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作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明辉实业作为刘成的用人单位,应向刘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判决明辉实业赔偿刘成伤残补助等共计5.08万元。一审宣判后,明辉实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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