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施行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许锐城告诉记者,按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3894元,深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就高不就低,是按最高60个月的标准支付的。按此计算,3894元×60个月=233640元。《条例》修改后,工亡补助的标准将统一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2009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17175×20=343500元。“这比原标准大幅提高了10.99万元。”许锐城说,由于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未公布,如果职工在数据公布前因工死亡,将先按2009年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即34万多元,待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度标准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多还少补”。
在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按照新《条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2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则增加1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扩大的同时,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许锐城预计,每年深圳新增的此类工伤宗数可能会在300到400宗左右,而深圳去年一年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而认定的工伤宗数仅495宗。
基金增加三类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类支出项目,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对于支付的具体标准,许锐城表示,由于《条例》规定是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所以具体标准要待广东省制定出《条例》的配套措施后,深圳将执行广东省的标准。
不参保企业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许锐城说:“原条例只是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如果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但未规定是否应该补缴和处罚,新条例的规定大大增强了强制性,而且用人单位如果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也将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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