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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个体户应给雇工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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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体工商户雇工每人每月只需缴纳6元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995.8×60%×0.5%=6元),即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同时,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各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

  从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转发《福建省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将个体工商户雇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月缴6元保险费可享工伤相关待遇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雇工每人每月只需缴纳6元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995.8×60%×0.5%=6元),即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同时,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各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现调整为1198元。

  据悉,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户及雇工可参加工伤保险,但由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意识不足,普遍没有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考虑到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个体服务行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因此此次转发的《指导意见》专门强调该群体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雇工要求个体工商户“老板”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遭拒,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可获补助金

  根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遇工伤后,可按照10个伤残级别,分别给予6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获得66个月(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以及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还可以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设有上限,即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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